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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