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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