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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 112年12月27日)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