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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 112年12月27日)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