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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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三 章 第三審
( 112年12月27日)
第 386 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