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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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三 章 第三審
( 112年12月27日)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