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三 章 第三審 ( 112年12月27日)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