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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60年09月07日)
第 9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