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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31 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