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35 條
聲請重審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雖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但於原確定決定結果無影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