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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36 條
聲請重審人對於本法第九條管轄機關之重審決定,得依本法之規定聲請覆審。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準用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