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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65 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