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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69 條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