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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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82 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