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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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2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應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