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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3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注意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少年經協尋或同行到案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