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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4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委請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但書於夜間進行詢問者,應於筆錄記明其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