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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逕行拘提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逮捕、逕行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逕行拘提之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