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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