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19 條
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