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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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2 條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少年事件與相關機關(以下簡稱相關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司法警察機關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其餘事項視其性質,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