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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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109年08月27日)
第 20 條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