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