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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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