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二、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三、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得提供少年醫療業務之機構。
四、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指中途學校、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得提供戒癮輔導及其他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教育處所。
五、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指得提供少年寄養、生活照顧、身心障礙福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戒癮、精神照護、其他協助或輔導等事項之適當機構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