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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5 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聯繫處理少年事件時,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