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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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109年08月27日)
第 71 條
少年保護官執行前條保護管束時,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檢察官或少年保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少年保護官應按月或依檢察官之指示,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