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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73 條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機構、學校、團體、處所、個人、受協助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提供補助方案或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