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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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75 條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