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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76 條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