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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77 條
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本法及本辦法各事項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得列入年度考評參考。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人員,得自行予以表揚或建請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