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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11年03月25日)
第 11 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