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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11年03月25日)
第 15 條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