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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11年03月25日)
第 17 條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