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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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11年03月25日)
第 20 條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
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