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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35 條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

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俾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