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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38 條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

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