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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40 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場之情形以外,法院應於選任期日提解其到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