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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44 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不得有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事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