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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45 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