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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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 111年03月25日)
第 58 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之裁定,得於選任期日進行過程之任何階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