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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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 111年03月25日)
第 62 條
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者,各該被告與其辯護人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四名候選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