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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 111年03月25日)
第 64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