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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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11年03月25日)
第 66 條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