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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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 111年03月25日)
第 7 條
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