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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37 條
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