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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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40 條
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