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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42 條
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文書,應由合議庭法官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