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43 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