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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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43 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