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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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 112年10月23日)
第 44 條
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或評議卷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