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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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二 節 檢察官、辯護人之事前聯繫及事前協商程序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9 條
辯護人經選任或受指定為被起訴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告辯護者,應即時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應將委任書或指定函文送予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