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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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開示
( 112年09月21日)
第 131 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全部偵查卷證。
檢察官接獲辯護人受委任或指定為被告辯護之通知者,宜請其儘速聯絡討論前項證據開示事宜。